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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解读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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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解读

 

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对上位法已经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内容,不作简单重复照抄;结合本市实际,对上位法授权性、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对本市动物防疫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明确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实施办法共二十七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管理体制,夯实动物防疫责任体系

 

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通过健全政府职责、明确生产经营主体防疫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区域合作机制等规定,进一步夯实动物防疫责任体系。

 

一是健全市区两级防疫体系,明确市、区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在经费预算、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保障作用;规定乡镇、街道在动物防疫方面的职责,村(居)委会给予协助。二是明确生产经营主体的动物防疫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检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四是推进动物防疫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有关省市在风险评估、疫病净化、动物检疫、监测预警、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动物疫病风险源头防控

 

实施办法落实上位法规定,坚持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完善强制免疫制度、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风险源头防控。

 

一是明确本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二是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信息。三是细化上位法关于街道、乡镇组织做好流浪犬、猫防疫管理工作的规定,明确街道、乡镇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社会力量提供防疫、救助等专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乡镇做好相关工作。四是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五是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规定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三、加强全链条监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效能

 

实施办法结合首都大城市动物防疫管理要求和新兴业态发展情况,聚焦动物防疫关键环节,加强全链条监管,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效能。

 

一是完善定点屠宰制度,细化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二是建立动物产品流通可追溯监管制度,要求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和出场记录制度。三是落实上位法对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管理的规定,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禁止交易的区域或者场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四是建立新兴业态的防疫管理制度,针对近年来本市新兴的动物展示、演出、比赛、互动体验等业态,明确活动举办者、经营者和场所提供者的动物防疫责任。五是规范动物运输活动管理,明确通过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市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定通道,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市的动物。六是完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无害化处理责任,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和公共收集暂存点。七是明确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防疫责任,加强互联网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要求动物诊疗机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兽医师实施诊疗,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在诊疗许可证核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此外,草案对违反定点屠宰制度、在本市禁止区域或者场所销售家畜家禽活体、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举办者和互动体验场所经营者未履行防疫责任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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