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文件表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原有内容进行了多处修订。其中,新版动物检疫管理剥离了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动物检疫工作变更为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
文件表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加强了信息化建设,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文件还指出,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此外,还具体列举了5种不予受理检疫申报的情况: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新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还更新了符合检疫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条件;删除水生动物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应提前20天申报检疫的要求;将跨省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隔离期无论大中小型统一为30天;删除了检疫合格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换证和重新检疫的部分;删除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的部分环节;细化了官方兽医的任命条款;对未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管理和处罚办法进行了更改;对到达目的地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24小时内报告改为3日内进行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文中红色加粗字体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阴影为删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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