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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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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尼泊尔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6号(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内容包括: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尼泊尔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2022年5月18日,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19日至4月14日,该国巴格马蒂省(Bagmati)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426头家猪,其中1364头发病,934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尼泊尔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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