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母猪的原则
一、淘汰年龄和体重已达到配种标准,但继续饲养2-3个情期后不发情的后备母猪。
二、淘汰断奶后60天确定不发情的母猪。
三、淘汰连续返情3-4次的母猪。
四、淘汰连续2胎产子数少于6头或死胎和弱子多或产子不均匀的母猪。
五、淘汰乳头少于6对、发育不正常、有翻奶头或瞎奶头或副乳头、泌乳力差的母猪。
六、淘汰母性不好、有恶癖、哺育率低的母猪。
七、淘汰采食缓慢、体躯过肥和过重、行动迟缓、皮肤无光泽、眼睛无神的母猪。
八、淘汰产生畸形后代的母猪。
九、淘汰患有疾病或伤残、年龄偏大、生产性能下降的母猪。
淘汰公猪的原则
一般以利用年限为准进行淘汰,但对体躯笨重、精液品质差、配种成绩不理想、性情凶暴的公猪也应及时淘汰。
淘汰后的缺位,应随时用理想的后备种猪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