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1月27日发布,新疆伊犁州伊宁县排查出一起O型口蹄疫疫情。
11月27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新疆伊犁州伊宁县一养殖场排查出O型口蹄疫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331头,发病108头,死亡46头。疫情发生后,当地按照有关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切实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已扑杀285头发病猪和同群猪,全部病死和扑杀生猪均已无害化处理。
发生猪O型口蹄疫疫情如何有效控制疫情
疫情发生后,当地按照有关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切实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已扑杀、无害化处理173头发病猪和同群猪。目前,该起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猪O型口蹄疫病毒感染猪的潜伏期一般为2~3天,发病快的为1天,慢者为14天。病猪先发热,食欲不振,精神沉郁,依墙呆立,蜷腿而卧,不愿走动,跛行。蹄部有水疱性病损。最初蹄冠部皮肤发白,出现水疱,然后迅速扩展到蹄后部的球节处,继而延伸到蹄叉,发生水疱之处表现为深红色斑块。由于炎症在蹄的皮基部蔓延,常使角质和基部分离,脱匣。此时病猪经常躺卧或跪行,膝盖、飞节等处会有明显外伤。此外,口腔、舌面和上腭常出现豌豆大的水疱,有时数目较多,破裂后上皮层变成微白色碎片而脱落。唇内侧有时出现水疱,继而形成烂斑。鼻镜部也可发生多个水疱。
应急响应
1临时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3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4.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猪、牛、羊等牲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2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5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5.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5.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5.3对排泄物或可能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5.4对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5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6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7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黄羊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当地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8解除封锁
8.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情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解除封锁的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8.2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9处理记录与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10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11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12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