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的内容属实,但是我养殖的生猪吃了原告出售给我的猪饲料后,死亡很多,损失很大,原告必须减免部分货款”。2020年6月4日,原告曾某与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某对主审法官杨法官说道。
1 生猪大量死亡,一包过期猪饲料或成导火索
曾某、沈某是朋友关系,曾某经营饲料店,沈某是养殖大户,长期在原告处购买猪饲料,双方定期结算,一直以来合作良好。2019年,沈某继续从原告处购买猪饲料,其中有一包猪饲料过期了几天,恰好此时沈某养殖的生猪死亡了很多,被告认为猪饲料过期是直接原因,原告认为猪饲料过期几天不可能导致生猪死亡,被告的生猪死亡是受当时“非洲猪瘟”的影响,与原告的猪饲没有任何关系。
2 买卖货物起纠纷,法官高效促和解
杨法官首先和被告做了详细的释法明理工作,指出被告无法证明其养殖的生猪的死亡和原告的猪饲料有直接关系,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生猪死亡的具体原因,原告、被告对饲料款的金额均无异议,被告应当支付饲料款给原告。
杨法官接着与原告沟通,考虑到原告出售的饲料中有一包确实过期了几天,被告2019年养殖的生猪大量死亡、损失较大,付款能力有限,被告请求减免部分饲料款符合常理。原告在杨法官的开导下,表示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虽然原告没有过错,但是现在愿意帮被告一把,自愿减免一万元饲料款。被告被原告的诚意打动,表示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杨法官当场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持续了近一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被告表示一定按照协议及时支付饲料款给原告,双方当事人对湘潭县人民法院高效、便捷的调解工作表示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