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骑力士
广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专栏 > 时事 > 内容

一猪场购买未检疫生猪,后感染非瘟全部死亡,该由谁来担责?

腾冲市人民法院 2024-09-05

阅读()

一养猪场在购买一批生猪后很快检测出非洲猪瘟,导致其余生猪也陆续生病死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养殖户对供应方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却为何遭到驳回?近日,腾冲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看看究竟该由谁来担责。

一养猪场在购买一批生猪后很快检测出非洲猪瘟,导致其余生猪也陆续生病死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养殖户对供应方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却为何遭到驳回?近日,腾冲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看看究竟该由谁来担责。

 

生猪

 

生猪入场一周后,才做了猪瘟检测

 

2023年10月,原告许某向被告史某联系购买生猪。双方约定好数量、价款后,史某于10月30日安排驾驶员将生猪运送至原告养猪场。11月7日,许某对该批生猪进行非洲猪瘟血清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该批生猪于11月10日全部死亡。

 

之后,许某养猪场内其余生猪陆续生病死亡,许某按规定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认为史某向其交付带有猪瘟的生猪,造成其严重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遂将史某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史某辩称,自己于10月27日向许某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显示该批生猪三类病毒测试均为阴性,自己所售生猪出栏时未携带任何传染性、死亡性疫病。许某接收生猪后未对生猪进行隔离养殖,反而将其和原来的生猪混养,极有可能存在两批猪交叉感染的情况。同时,许某检测血样提取时间为11月7日,与生猪送达时间存在迟滞间隔,两批生猪感染疾病死亡的风险不应由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猪交易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疫。该案中,史某仅提供了一份生猪抽样《检测报告》,未能提供出售、运输生猪所需的检验检疫证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该生猪买卖合同无效。许某收到生猪后,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检测,无法证实案涉生猪在交付时携带猪瘟病毒,双方对案涉生猪发生猪瘟死亡均有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令被告史某返还许某一半购猪款3万元,并驳回了许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警醒:生猪交易应依法检验检疫

 

该案法官提醒: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生猪交易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疫。生猪养殖户切不可因省事或贪图小利,而忽略此项强制规定。

 

同时,在购买、出售、运输生猪等环节中要注意拟定书面合同,对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以此确定签合同的真实意图,避免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


免责声明:部分文章资料来源于互联网,已标明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侵犯原作者权益,请及时留言联系我们删除!
江西仲襄本草生物有限公司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