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桂林,男子曾某购买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加工,然后销售给桂林火车北站附近的多家餐馆、米粉店。近日,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据介绍,曾某今年34岁,湖南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他租用桂林市秀峰区莲花塘村村口附近一块空地,然后购买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分解、加工,之后销售给餐馆、米粉店。
2019年8月至9月,曾某向位于桂林火车北站的一家米粉店销售死猪肉,价款共计19409元;他还向一家在西门菜市卖香肠的摊位销售死猪肉,价款共计3310元。
当年6月至9月,他向同样位于桂林火车北站的另一家米粉店销售死猪肉60斤,价款900元;同时向一家快餐店销售死猪肉,价款共计5880元。
至此,曾某共向以上商家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制品29499元。上述4家店铺将死猪肉加工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曾某抓获,当场缴获正在加工的病死猪4头,共计668斤。经鉴定,检出猪瘟病毒核酸阳性。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仍进行收购、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主审法官表示,曾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应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以曾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禁止曾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4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9.499万元,并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