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吴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并禁止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猪屠宰、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间,吴某在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永定区尹家溪镇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至案发时,共屠宰生猪229头,经营额达100万余元,个人获利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被告人悔罪表现,对吴某作出缓刑判决,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猪屠宰、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大于天。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目的是防止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利益面前,人们应该坚守底线,以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心存敬畏之心,不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消费者擦亮眼睛,在正规渠道购买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