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张某原是一对夫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离婚,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养猪场及生猪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前妻张某人民币4.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共同的房产也进行了分割。
协议生效后,约定的4.5万元陈某却迟迟没有支付,张某遂于2017年8月向沁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沁水法院受理申请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同时,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陈某银行账户余额5000元,依法予以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张某。但剩余4万元陈某至今仍未履行。
沁水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查封陈某所有的位于沁水县中村村的房屋及其经营的养猪场及生猪。
执行当日,10余名执行法官和法警整队出发赶到沁水县中村村。到达现场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陈某宣读执行通知。经过2个小时的努力,养猪场清点、查封完毕,共查封生猪56头、房产6间。
本案的承办法官、沁水法院执行员李剑表示,鉴于生猪不同于一般的查封物品,需要场所饲养,所以法院查封后生猪仍由被执行人陈某保管,但不得转移处置。
法院要求陈某限期50天履行,如果50天内全部履行完毕,将解除查封;如果仍不履行,将依法对这些生猪询价变卖,将卖来的钱款交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