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田某某在泸西县某超市购买前腿猪肉,被超市收银台强行多收购货款4分钱,其觉得超市多收4分钱不合理、不合法,所以拨打12315投诉超市,后经相关部门调解,为消费者维权,超市退还了多收田某某的4分钱,并调整了收银程序。
6月10日当天,田某某在泸西县某超市购买精前腿猪肉1.242公斤,单价20.9元,经超市扫码,货款金额共计25.96元,消费者使用支付宝支付购货款,不存在找零的情况,但超市收购货款时使用四舍五入法收取了26元。消费者当场向该超市收银员提出异议,为什么要强行多收取购货款4分钱?收银员答复:一是其他超市都是这样按四舍五入法收取购货款;二是超市电脑预先设定的收银程序;三是超市电脑按数学上四舍五入法进行收取购货款。
对超市的这一解释,田某某并不满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拨打12315投诉该超市收银做法不公平、不合法,超市强行多收取的购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要求超市改变不合法、不合理的收银规则,把电脑收银程序调整准确,按扫码实际购货款总额结账。
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登记后,及时赶到泸西县某超市调查其收银台收款规则。该超市负责人认为收银台收费程序是上级设置固定的,收银过程中确实是按数学上的四舍五入法进行收货款。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针对双方争论焦点,提出争议解决意见,投诉人田某某投诉事实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实属实;被投诉人超市负责人答辩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多收取购货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超市多收取购货款行为违反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民法典第12条规定,多收取购货款4分钱属于不当得利,超市必须立即返还消费者。超市电脑收银程序是人为设置和操控的,应立即将收银程序调整精准,应按实物买卖扫码货款总额收取购货款。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负责人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返还多收取购货款,并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把电脑收银程序调整精准,保证今后按实物交易扫码货款总额收取购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