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渔业公司突然大量死鱼,经调查系上游某养殖公司养猪污染所致。记者6月2日从市法院获悉,经承办法官深入调查,养殖公司虽然花钱签了废水消纳协协议,仍要赔偿渔业公司损失186万余元。
2018年6月6日至10月11日,某渔业公司出现大量死鱼事件,损失惨重。同年7、8月,某养殖公司、某渔业公司分别向该区的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提出申请,要求查清养殖场死鱼原因,评估损失。
12月16日,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了鱼类死亡原因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本次死鱼过程具有亚急性死鱼综合特征,是该水域长期受到以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有机污染物为特征的富营养化污染,导致水质恶化所致。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及周边污染源调查,导致该水域发生严重富营养化污染的原因是武汉某养殖公司原种猪场生产废水违规长期持续性排入所致。”
某渔业公司依此告到法院,索赔232万元。法院一审判处某养殖公司限期赔偿某渔业公司经济损失2327007元。某养殖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养殖公司反映,早在2010年,该水域水质已呈现富营养化,某渔业公司并未采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坚持养鱼。这次死鱼事故之前,每年也发生死鱼情况,但因为数量不大,某渔业公司便和某养殖公司私下调解处理。
此外,某养殖公司还拿出2014年1月5日与某农业园管理处签订的猪场废水消纳协议及消纳费支付凭证,按照协议约定,水质调节应由农业园管理处负责,为此,某养殖公司每年还向农业园支付18万元“水质调节费”。
承办该案的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褚金丽深入调查,发现农业园管理处与某渔业公司之间亦有废水消纳协议。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某渔业公司自行允许某养殖公司养猪场废水排入其养殖区域,并收取水质调节费,且在每年均有死鱼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仍未引起警觉,日常养殖过程也未进行水质监测,水质调节工作也相当有限,对死鱼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自行承担评估损失中的20%责任。
2019年3月1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某养殖公司限期赔偿某渔业公司经济损失18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