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记者从梅州市丰顺县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一起欺行霸市、寻衅滋事的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分别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徐某妹、徐某云等13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妹为垄断梅州市丰顺县城区市场猪肉供应,恐吓打压竞争对手,纠集指使其侄子徐某云等人在丰顺县城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欺行霸市,为非作恶,造成城区猪肉市场供应混乱,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丰顺县境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
被告人池某杰、马某辉等一帮社会闲散人员长期聚集,多次纠集在丰顺县县城汤坑镇,持械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丰顺县县城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妹、徐某云为打击报复商业竞争对手,伙同或指使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徐某谷、徐某灵等人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辉、陈某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同时,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池某杰等人伙同他人采取故意碰撞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还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随意殴打他人、伙同他人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坤伙同他人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