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晚间公告:2024年8月9日,天邦股份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8月6日,债务人天邦食品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递交预重整申请,并提交了天邦食品具备挽救价值及挽救可行性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本院审查后认为,天邦食品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挽救价值,有能力且已经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形成初步方案。
天邦食品申请预重整获得属地政府支持,并有意向投资人明确表示愿意参与预重整投资。
天邦食品符合预重整条件,本院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如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债务人或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向本院提交延期申请。
预重整期间,天邦食品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配合预重整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预重整管理人监督;
(三)向利害关系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查阅披露内容;
(四)妥善保管其占用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五)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六)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制作重组协议;
(七)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八)完成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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