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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行业不可逾越的红线!全国各地农资打假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这些兽药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兽药资讯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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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兽药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呢?根据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规定,具有以下兽药违法行为将处以从严从重处罚。

近期,全国各地农资打假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与往年比较,今年的打假行动要严格不少,在农资打假行动部署会上也指出要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件,给假劣农资来一次“大扫除”,给制售者来一个“连窝端”。兽药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在此次行动中也位列其中。

 

兽药

 

多地通知指出兽药领域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非法添加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生素、激素,非法使用人用药品、原料药等违法行为。饲料方面重点查处无证生产、无批准文号生产,超出许可范围生产,使用禁用、限用物质生产,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喂环节添加禁用或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在治理重点环节上,生产环节以黑作坊黑窝点为重点;销售环节以经营门店、网络电商平台和面向用户直接兜售等销售渠道为重点。

 

那么,哪些兽药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呢?根据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规定,具有以下兽药违法行为将处以从严从重处罚。

 

处罚对象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旨在从严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制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违法行为。

 

重点处罚对象包括,主观故意造假、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知假售假、不核实产品合法性的经营企业;知假用假的使用单位。

 

具有以下兽药违法行为将处以从严从重处罚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兽药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前款情形2种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有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九、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公告涉及从重处罚的“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所称的“累计”计算时间为2年内。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旨在从严从重兽药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制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违法行为,那么通俗易懂的说,什么叫假、劣兽药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后的《兽药管理条例》中第4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相关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相关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48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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