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高额利润,躲藏在兴国偏僻山区养猪场内生产易制毒物品。2018年8月14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一案,被告人蒋某、刘某等1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蒋某安排章某(另案处理)到兴国县寻找生产麻黄碱的场地。2017年3月,章某选址位于兴国县社富乡的被告人刘某的养猪场,并雇人搭建生产工棚用于生产麻黄碱。2017年4月,章某委托其岳父租用兴国县城某老厂房,用于存放生产原料,并购买农用车用于运输生产原料。
2017年5月,被告人蒋某安排被告人钟某接送被告人曹某。被告人郭某、林某甲在兴国县购买一摩托车,用于相关出行。被告人林某乙、温某、王某庆等王氏六人以及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达兴国县。被告人曹某将被告人林某乙、温某、王氏六人等人分批送进生产窝点。2017年5月,蒋某、刘某、曹某等14名被告人以及他人在兴国县某乡的生产工棚开始生产制毒物品。2017年5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窝点。在现场查获大量的氢氧化钠、甲苯等生产原料,已生产出含有甲卡西酮的易制毒物品2389.65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刘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刘某等14人一年二个月并处三千元罚金至二年六个月并处二万元罚金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