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记者自最高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平台获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民事裁定书,吉林粮食集团外贸公司兴华粮库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受理吉林粮食集团外贸公司兴华粮库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记者自裁定书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致函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集中管辖省内吉粮集团二、三及子公司破产重整事宜。
公开资料显示,吉林粮食集团外贸公司兴华粮库于1992年11月27日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90万元整,股东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书显示,根据公司提供的破产申请书和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该单位,目前负债率超出100%。其有已签劳动合同职工27人,至今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
在兴华粮库之前,吉林粮食集团已经悄然破产清算。
记者获取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王晶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18年5月8日向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债权人破产申请书等材料。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申请人王晶提供的材料反映,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7月11日,王晶共计向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5400万元,截止2018年1月共计还款2355万元,剩余本息未还。对于上述债务,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意见及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该单位,目前负债率为101.57%,目前该单位涉及众多诉讼和执行案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申请人王晶对被申请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事实清楚。现有证据显示,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而裁定受理王晶对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就破产一事,8月3日,记者致电吉林粮食集团管理人联系电话,对方表示不便透露信息。
记者发现,进入8月以来,包括上述吉林粮食集团外贸公司兴华粮库在内的多家吉粮集团子公司都在申请破产重整。
比如,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日发布民事裁定书显示,吉林粮食集团嘉实米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受理吉林粮食集团嘉实米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公开信息显示,吉林粮食集团嘉实米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法院查明:其账面资产共计约为234.42万元,负债总额约为3521.1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50%。
吉林粮食集团曾经实力强大。
公开信息显示,吉粮集团和吉粮收储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正式运营,现已发展成为既从事粮食贸易、粮食精深加工、粮食期货、农畜养殖加工、境外农业开发,又从事国有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家和吉林省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同时也是省政府重点打造和支持的十大企业集团之一,是全国2家拥有粮食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之一,是中国4家可以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粮油企业之一,中国最大的玉米贸易商,作为吉林省的老牌、超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具有其他企业不可替代的优势。
近年来,吉林粮食集团卷入腐败案。
2016年2月,吉林省委第六巡视组向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反馈专项巡视情况,组长李晓杰,副组长王相民、李隆鹏向吉粮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孟祥久反馈了巡视情况。巡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企业改制中执行上级决策不坚决、不彻底,国有股失去相对控股地位。有的基层粮库存在私设“小金库”,个别基层干部及其亲属围绕企业牟利,售粮款未入账搞体外循环,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同时,巡视组还发现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经按规定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处理。
今年2月,新华社发布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对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孟祥久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给予孟祥久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办理其退休待遇;追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孟祥久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为规避组织审查出巨资疏通、打点关系,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违规使用公车,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将亲属安排到吉粮集团下属企业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高息借款给吉粮集团下属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财务数据方面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涉嫌贪污犯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