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梅县区畜禽养殖区范围的通告》,进一步优化区域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2011年,梅县区发布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并开展系列专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近年来,随着环境管理需求的变化,原通告中关于畜禽养殖区布局方案存在空间区域界定不明确、部分禁养区划分规范性不足、区域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难以协调等问题,现梅县区结合环境承载力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限养区的范围,并对限养区范围进行界定。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其中包括生态严格控制区、重要的河流及两侧、工业聚集区、森林公园等休闲游憩区、其他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等)。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包括禁养区外延500米直线距离的范围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均属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通告实施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原有的畜禽养殖场(点)将依法实行搬迁或拆除,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点)实行限期整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不外排,对治理后仍不达标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实行限期搬迁或关闭。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